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,
可以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,
保障被害人的安全~

 

   保護令分為「緊急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通常保護令」三種:緊急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1項之規定:「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得以言詞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,聲請緊急保護令,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」。換言之,三種保護令中,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為被害人提出,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,但另外兩種:「通常保護令」「暫時保護令」被害人都可向法院提出聲請。 

 

緊急保護令

暫時保護令

通常保護令

聲請人

檢察官、警察機關、主管機關之社工員。

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警察機關、社工員。

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警察機關、社工員。

 

 

 

聲請時間及方式

24小時以書面、言詞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。法院接受聲請後,有正當理由認定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迫切危險者,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之。

寫好聲請狀後,在法院上班時間,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。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。

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,以書面文件提出。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。

 

有效期間

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。

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。

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,由法院酌定,期滿後,可延長一次。

 

失效日期

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。

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。

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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